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前几天发表了《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金商品在进出口报关时,海关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或其许可分公司发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证》,进行检查申请。列为该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包括金制珠宝及其部件、部分金化合物、金制工业及实验室用品、非货币用金等。
中央银行、海关总署率先发布的公告称,从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类似监督区、保税监督场所转入国内区外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当处理许可证的上述区域与海外间出入的黄金及其产品,海关类似监督区、保税监督场所间出入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当处理许可证,从海关实施监督的国内区外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类似监督区、保税监督场所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当处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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